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有关非居民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相关非居民税收政策的请示》(新国税发2015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相关规定,外国企业(不含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下同)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在中国境内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凡未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独立企业的,由合作各方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其分取的合作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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