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平稳推进营改增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通知如下一、分工安排国税局是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2016年4月25日前,国税局负责完成同级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及相关政策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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