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9日
海关总署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统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税品种范围包括(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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