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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