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率。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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