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消费税应纳1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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