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2日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告如下伙人或者股东(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pdf预览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