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1日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1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第十条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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