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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