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O二O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6日
第七条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相关援外项目及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第十条对于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援外标识应当安装于醒目位置,所使用的援外标识载体应当采用耐久材料制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标识载体的制作和安装办法。第十二条对于除第十条、第十一条外的其他应当或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情形,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办法。第十七条成套项目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时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5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自查或审查时一并审查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方案,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据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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