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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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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发布时间
:
2020年04月02日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业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工作。第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等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后,由法制机构进行初步审查。3第十三条法制机构认为案件中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调查机关作出解释、说明。列事项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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