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

相关行业:通知 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8日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文件环发2011120号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实施审批,对进口放射性物品实施运输前辐射监测备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放射性物品监测分析报告抄报环境保护部和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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