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相关行业:生态环境部 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1日
本标准规定了省级、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及结构、工作经费、业务用房、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用设备配置、专项辐射环境监测仪器配置。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业务费、仪器设备更新维护费、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费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标准见表2。四、基本仪器设备配置基本仪器设备是保障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土壤、空气、水体、生物样品、陆地、口岸、海洋、电磁等项目的环境质量监测)、核设施和辐射源监督性监测(包括各类核设施、铀矿冶、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电磁辐射设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伴生放射性矿等)、日常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的基础条件。...
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pdf预览版
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