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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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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
:
2021年03月26日
第八条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本规定附件1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三)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四)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五)涉及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评估支撑材料。第十三条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出现需要进行特殊校验情形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主动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第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完成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校验后,应当报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号)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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