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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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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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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1年09月16日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考核题库和制定的考核程序,组织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第九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报名参加考核,并向组织考核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名申请及以下报名材料纲。...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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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入整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大纲》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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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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