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2日
四、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流域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五、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流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检测,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等情况由市、县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八、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流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的,由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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