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08日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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