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4年02月11日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执行。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三、国有净资产不足以进行支付和预留的,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五、中央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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