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1日
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第六条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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