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6日
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后要对安全生产风险的变化进行重新评估,依据安全风险情况及时向国资委申请调整安全生产监管分类;中央企业经营范围或业务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生产风险增加或下降的,要向国资委申请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调整,并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专职人员。(二)安全生产监管二类中央企业,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设置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室;鼓励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安全总监职位。半年内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应机构的中央企业,国资委将调整其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并通报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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