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相关行业:国家能源局 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长短和实现的过程,跨地区电能交易合同可分为长期交易合同、短期交易合同和授权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供需情况进行电能调剂的协议。省级电网企业应向有关省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告跨省电能交易情况。省级电网企业应向有关4省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主要跨省输电线路的有关情况。完成实际送电后,参与交易各方按照双方确认的电量和电价以及原则协议的规定结算。(三十一)跨地区输电价格,由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核批后向交易主体公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国家电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跨地区电能交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pdf预览版
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