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第三条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主要包括水电站建设征地所涉及的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和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的实施进行监理。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负责水电工程水第二章水库移民监理的政府监督第七条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工作由国家水库移民的主管部门和涉淹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府监督。政府监督是指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水库移民安置的落实进行监督、协调、管理。移民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或协议要求对移民安置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监控,协助地方政府协调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并要定期向国家水库移民监理主管部门、省级经民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报告水库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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