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10月28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定本办法。价格干预措施适用于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第四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在做好非常时期商品的生产、调运和供应的组织工作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时期,应当依法打击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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