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行业:通知 国家能源局
报告地区:矿区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4月3日发布的《契税(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相应依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的税负处理问题2(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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