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8日
第二条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计委投诉或举报。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国家计委负责组织核查处理或者转请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八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的方式。报告内容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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