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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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对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4处以罚款,需要根据损失情况或者违法所得确定数额的,参照本条一、二款执行。5第十三条通知银行停止拨款或者贷款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处罚执行期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监督被处罚者纠正违法行为,并根据纠正情况,通知银行解除停止拨款、贷款或者决定加重行政处罚。10第二十三条给予停止拨款或者贷款处罚的,应当制作《停止拨款或者贷款的通知》(附件11),与《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交被处罚者的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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