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

相关行业:意见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三)两大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可以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五)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规定组织对本地区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六)省级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两大集团符合基本条件的批发企业和符合基本条件并与两大集团实行重组的社会批发企业,逐一填写《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3一),其中与两大集团实行重组的企业要附重组协议书或合同,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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