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2005年11月30日发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制定本规定。第三章报送程序3第九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向城市电监办报送信息。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第十六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信息。第十七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表、提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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