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煤矿关停矿井管理暂行规定

相关行业:国家能源局 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国有重点煤矿关停矿井管理暂行规定(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5日发布煤生字1996第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关停矿井的管理,保护煤炭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重点煤矿关闭或停产矿井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条煤炭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负责关停矿井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关停矿井的条件第四条对煤质差,成本高,开采条件困难,亏损严重而扭亏无望,没有发展前途的矿井应进行关闭或停产。第五条对矿井资源接近枯竭,矿井生产能力逐年萎缩,虽有部分剩余可采储量,但开采条件困难,自然灾害严重,成本过高,亏损严重的老井和小型矿井应实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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