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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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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活动
发布时间
:
2006年08月15日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工作。第八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程序(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二)卫生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论证,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评估和论证;专家评估和论证所需时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卫生部应当自收到专家评估论证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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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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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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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林业与草原局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俄两国外长关于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联合声明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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