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报告
国内综合报告
国内宏观报告
国内行业报告
经济指标排名
国际报告
国际综合报告
国别研究报告
政策法规
国际条约
国别法规
国内政策
国别政策
即时分析
国际社交舆情
国际新闻舆情
数据库
国际贸易数据库
宏观经济数据库
境外投资数据库
行业数据资源库
检索报告
检索
外国直接投资
联合国
世界人口
消费者
贸易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中办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相关行业
:
通知
其他
意见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活动
发布时间
:
2016年06月27日
第二条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第三条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1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4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
中办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pdf预览版
中办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pdf完整版
展开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报告扩展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深圳:发布控制吸烟条例
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印发
上海:发布《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