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7日
第二条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第三条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1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4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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