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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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年11月04日
3.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各缔约方逐步削减列入清单的产品关税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b)敏感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敏感类的产品应(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削减;以及(ii)在适当时,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6.各缔约方依照本条及第六条所做的承诺应符合WTO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7.各缔约方之间依照本条相互同意的特定的关税税率应仅列出各缔约方削减后适用关税税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实施年份的削减幅度,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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