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国际投资协定 (IIA) 是在其在国际贸易背景下的使用之后,旨在解决各国在自由贸易协定 (FTA) 中作出的给予优惠待遇的承诺有关市场准入的商品和服务。然而,在跨国投资的背景下,最惠国条款的作用有所不同。
在早期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由于没有系统地给予国民待遇(NT),纳入最惠国待遇条款被普遍化,以确保东道国在不给予国民待遇的同时,给予受保护的外国投资者同等优惠的待遇而不是它给予第三个外国投资者,一旦国家给予它,它将从新台币中受益。如今,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都有与新台币并列的最惠国条款,主要是在单一条款中。
该文件解释了最惠国待遇及其谈判中出现的一些关键问题,特别是最近条约实践中最惠国待遇在外国投资者自由化和保护方面的范围和应用。
通常,最惠国待遇条款用于投资的不同阶段或阶段,可适用于投资设立前和/或设立后阶段,最惠国待遇可适用于投资者和/或其投资,条约通常包含例外情况,无论是系统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REIO) 或税收)或设立前承诺的特定国家/地区例外情况。
在实践中,违反或违反最惠国待遇本身并没有争议。然而,最惠国待遇在投资条约中的意外应用引发了一场辩论,该辩论迄今尚未结束,并导致仲裁庭做出不同的、有时不一致的决定。
关键问题是将最惠国待遇条款应用于进口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 (ISDS) 条款中的第三方条约,这些条款被认为更有利于解决与索赔的可受理性和管辖权相关的问题,例如取消对索赔的初步要求仲裁或扩大管辖范围。
该文件提供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传统应用的政策选择,并确定了各国对意外广泛使用最惠国待遇的反应,并提供了若干起草选项,例如将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指定或缩小到某些类型的活动,澄清 IIA 下“待遇”的性质,澄清仲裁庭需要进行的比较以及“在类似情况下”比较的资格或排除其在投资者-国家案件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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