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免配额市场准入与原产地规则手册(上):QUAD国家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8日
最不发达国家 (LDCs)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根据一系列计划和安排获得了优惠关税待遇,例如普惠制 (GSP)、前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贸易优惠国家集团 (ACP) - 欧洲共同体 (EC) 科托努伙伴关系协定,以及授予选定国家和国家集团的其他优惠文书。尽管有这些现有举措,但最不发达国家市场准入的重大障碍仍然存在。 1996 年的《新加坡部长级宣言》通过发起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贸易优惠倡议,将贸易界的注意力重新集中在单边优惠的观念上,其中包括采取积极措施的规定,例如自主的免税市场准入。 针对新加坡的提议,采取了一些举措,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更有利的市场准入条件。尽管有这些举措,最不发达国家和国际贸易界认为取得的进展还不够。事实上,香港(中国)部长级决定重新提出了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免税和免配额的想法。 继 2005 年香港(中国)决定之后,给予优惠的国家在实现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的免税和免配额市场准入方面取得了进展。为此,现有的 DFQF 安排有了新的发展。 2013 年巴厘部长级宣言没有对 2005 年香港(中国)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决定进行实质性修改;尽管如此,它确实引入了一项关于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决定,为给予优惠的国家制定了基于其各自原产地规则的指导方针,以促进其优惠安排的利用,从而有助于促进各国的市场准入。最不发达国家。 2015 年内罗毕优惠宣言提供了指南、原产地规则通知格式和 DFQF 利用率。 本手册回顾了在 2015 年内罗毕 WTO 部长级会议之前实施香港(中国)决定所取得的进展,以及随后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各个 QUAD 国家对其计划所做的更改。 第一部分侧重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规定和相关原产地规则,这些规定包含在四国的普惠制计划中,即加拿大、欧盟、日本和美国的普惠制计划中。 本手册的第二部分将侧重于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施香港(中国)部长级关于免税和免配额(DFQF)市场准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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