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对欧洲社会住房融资的评估是在社会住房的目的、资金来源和用于提供的机构的背景下进行的。讨论了社会住房融资系统的有效性以及欧洲方法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可转移性。
分析表明,在创建替代的新机构之前,可以有效地调查体面住房的适当标准以及满足住房需求的市场部门机构的障碍。如果现有机构被认为有能力提供服务,但财政激励措施不足,则重点应放在激励措施的最佳形式上。使用合同形式的供应被视为将激励措施与供应挂钩并可能促进物有所值的有用手段。
有人认为,欧洲的经验表明,支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融资可能涉及补贴,如果社会住房要具有社会保障,就需要某种形式的补贴,从而将某种形式的资源转移到社会住房中。目的包括满足住房需求,而不是满足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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