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第 11 号健康(全科医生服务和资格标准变更)法案 2020 内容 第 1 节定义 2. 1970 年法案第 45A 节修正案 3. 1970 年法案第 53C 节修正案 4. 全科医生医疗和外科为 8 岁以下人士提供服务 5. 为 10 岁以下人士提供全科医生医疗和外科服务 6. 为 13 岁以下人士提供全科医生医疗和外科服务 7. 简称、集体引证和生效 参考法案2010 年民事伴侣关系和同居者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法(第 24 号) 1970 年卫生法(第 1 号) 1947 年至 2019 年卫生法 2020 年第 11 号 卫生(全科医生服务和资格标准变更)法 2020修改 1970 年《卫生法》,以改变根据该法获得服务资格的标准;逐步向通常居住在该州且未满 13 岁的人提供全科医生医疗和外科服务;规定对该法案的其他杂项修订;并就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2020 年 8 月 2 日 由 Oireachtas 颁布如下定义 1。在本法案中,1970 年法案是指 1970 年卫生法案。修正 1970 年法令第 45A 条 2. 修正 1970 年法令第 45A (a) 条,用以下小节代替第 (1A) (1A) 小节 如果 (a) 某人 (i) 与另一个人直到该人死亡,(ii) 作为已婚夫妇与另一个人一起生活,直到该人死亡,或 (iii) 作为民事伴侣,在该人死亡之前尊重另一个人,(b)另一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并且 (c) 在该另一人死亡时,尚存者已年满 70 岁,适用于尚存者在随后 3 年内的总收入限额该其他人的死亡应 (i) 就从 2014 年 1 月 1 日开始至相关日期前一天结束的期间而言,为每周 900 美元,不包括来自其资本金的部分储蓄或类似投资的收入价值不超过 72,000,并且 (ii) 关于从相关日期开始的期间为每周 1,050,不包括其资本价值不超过 72,000 的部分储蓄或类似投资的收入,但该总收入限制仅适用于 3 年的这部分幸存者未结婚、未作为已婚夫妇与他人同居或没有民事伴侣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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