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总则 第 1 条法律规定的主体 1. 本法规定了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开展审计活动的基础,并规定了与审计活动有关的关系。第 2 条法律范围 1. 本法律的范围延伸至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审计活动。公共部门的外部审计称为审计,受《审计室法》的约束。第三条 本法使用的基本概念 1. 本法使用下列基本概念: 1) 审计师——自然人,是《审计活动和公共控制的会计和监管法》规定的专门机构的成员,具有审计师资格; 2) 审计机构——作为专业机构成员的法人实体,有权提供审计服务; 3) 被审计人——法人、接受审计服务的机构; 4)审计服务:审计和(或)审计; 5) 审计活动:审计、审计观察及相关服务(约定程序、编制); 6) 审计活动的国际标准:根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国际审计与鉴证标准法》(IAASB)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发布并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生效的以下国际标准亚美尼亚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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