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证据法 R.S.C., 1985, c. C-5 关于证人和证据的法案 简称 旁注:简称 1 本法案可被称为《加拿大证据法案》。 R.S.,C. E-10,第1 第 I 部分申请 附注:申请 2 本部分适用于所有刑事诉讼以及所有民事诉讼和其他任何与议会有管辖权的事项有关的事项。 R.S.,C. E-10,第2 证人 旁注:利益或犯罪 3 一个人并非因利益或犯罪而无能力作证。 R.S.,C. E-10,第3 旁注:被告和配偶 4 (1) 每个被控犯罪的人,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被控人的妻子或丈夫(视情况而定)是辩方,不论被如此指控的人是单独被控还是与任何其他人共同被控。旁注:被告的配偶 (2) 没有任何人仅因与被告结婚而无资格或不可强制为控方作证。旁注:婚姻期间的通讯 (3) 任何丈夫不得强制披露其妻子在婚姻期间与他进行的任何通讯,任何妻子也不得强制披露其丈夫在其婚姻期间与她进行的任何通讯。 (4) 和 (5) [2015 年废除,c。 13 秒。 52] 旁注:未能作证 (6) 被控人或其妻子或丈夫未能作证不应成为法官或控方律师评论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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