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7 月 4 日外交部根据 1987 年 12 月 18 日第 93 号战略货物、服务出口管制法制定的实施战略货物、服务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技术等, cf. 1987 年 12 月 18 日第 967 号皇家法令,根据 1987 年 12 月 18 日第 93 号法令下放权力,有关控制战略物资、服务、技术等的出口 1 a.某些商品、特定技术(包括技术的无形转让、商品的技术数据和生产权)以及某些服务的出口需要获得外交部的许可(许可要求)。许可以规定格式或信件形式的出口许可证形式给予许可,参见第 4 节。许可要求也适用于从保税仓库出口此类货物。湾。外交部将制定这些货物和附属技术的清单。如有疑问,该部将决定商品或技术是否符合许可要求。该部可以修改清单。 C。这些清单包括以下清单 I 武器、弹药、其他军用物资和附属技术。清单 II 未列入清单 I 的战略物资和附属技术。与清单一和清单二所列货物和技术有关的服务,以及在国外或在挪威提供以供在国外使用的任何其他服务,可能直接用于发展一国的军事能力,都需要获得外交部的许可。 e.外交部可要求就清单 I 和清单 II 所列货物和技术的出口或与此类货物或技术相关的任何服务的出口进行最终用户申报。...
战略物资、服务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条例pdf预览版战略物资、服务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条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