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法(空间数据法)

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报告地区:挪威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3日
翻译仅供参考。参照。 EEA 协议附件 XX 编号1j(指令 2007/2/EC)。第 1 节. 目的 该法案应促进为公共和私人目的良好和有效地获取公共地理信息(空间数据)。第 2 节范围 该法案适用于该领域的企业,包括 Jan Mayen。国王可就该法适用于斯瓦尔巴群岛和挪威属地的企业颁布法规。该法案适用于与挪威陆地领土有关的特定电子格式空间数据和附属空间数据服务,包括斯瓦尔巴群岛和扬马延岛、挪威属地、挪威领海、挪威大陆架和根据第 1 节和第 5 节创建的海洋区域1976 年 12 月 17 日关于挪威经济区的第 91 号法令。该部可以通过法规对将纳入的空间数据和空间数据服务作出进一步规定,包括数据的实质和地理划分。第 3 节. 国家空间数据协调员 国家空间数据协调员应与国家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工作,包括在参与企业之间共享特定空间数据。该部可以通过法规发布有关国家空间数据协调员职责和组织的进一步规定。第 4 节 参与企业 下列企业在生产、使用或管理特定空间数据的范围内,应根据本法参与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a) 州、市和县行政机构 b) 其他行政和公共咨询机构c) 其他依法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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