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执行刑事制裁、拘留和其他措施的机构中违反公务的纪律程序规则手册(《波黑官方公报》第 82、05 号)

相关行业:二级立法文件
报告地区:波黑
发布时间:2022年
第 1 条 第 2 条 第 3 条 第 4 条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执行刑事制裁、拘留和其他措施的机构中违反公职的纪律处分规则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刑事拘留和其他措施办公室)、纪律程序的启动和执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执行以及办公室员工的重大责任。第二部分 纪律责任 (1) 纪律责任是学院雇员因故意或疏忽而因自身过失而违反公务的责任。 (2) 对于本规则手册、其他行为或法律未规定的违反公务的行为或不行为,本办公室的雇员不承担纪律处分。刑事犯罪或不当行为的责任不排除对同一罪行的纪律责任,如果它是在执行公务时犯下的,并且如果本规则手册、其他行为或法律规定违反公务。严重违反公务被认为是 a) 滥用职权和违反公职; b) 违反保守官方秘密的义务; c) 服务发酵疏忽; d) 连续三天无故缺勤; e) 未采取或未充分采取规定的措施,导致已发生或 f) 采取适当阻止或阻碍并可能迅速产生有害后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研究所的运作; g) 拒绝执行公务; h) 与被拘留者或囚犯的任何关系超出司法部长和监狱长的规定任务和命令,并且无助于监禁的正常适用或与被拘留者和囚犯的成长有关; i) 院内外不雅行为,造成明显名誉损害; j) 违反火灾、爆炸等基层机构保险规定;坏天气; k) 对委托财产、制服、武器装备的疏忽处理; l) 醉酒或使用酒精或其他降低执行公务能力的麻醉品上班; m) 未经授权使用委托执行公务的设备和资源; n) 未按授权机构或组织的要求提交或延迟提交报告、文件和数据; o) 经常重复轻微违反工作义务和纪律的行为,实施根据《刑法典》构成违反公务的刑事犯罪或损害办公室声誉的其他刑事犯罪的行为; p) 以及任何其他违反公务的行为,该行为被特别法律认定为违反茶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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