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四条。 4.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2008 年 7 月 9 日至 14 日举行的众议院第 32 届会议和 2008 年 7 月 9 日至 14 日举行的人民院第 21 届会议2008 年 9 月 17 日,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行政争端法修正案》第 1 条第 2 条第 3 条第 4 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行政争端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1902 和 8807 号),在第七条第一款后增加第二款,内容为:对外国人实施监管决定提起的行政争议,由法官独任裁决。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之后,增加了新的一款。第四条、第五条,除本条第一款外,对外国人实施监管的决定,应当在行政程序二审机关决定送达之日起24小时内提起诉讼。尚未作出任何决定。在本款提及的争议中,法院通过紧急程序作出裁决,听取外国人的意见并在提交管件之日起不迟于 30 天内作出法院裁决。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对涉及国际保护请求的案件的决定或结论提起诉讼,包括限制申请人的迁徙和与终止国际保护有关的案件,应在收到通知书后 15 日内提起诉讼。受到质疑的最终行政法,以及在决定发出之日起八天内以没有根据为由拒绝国际保护请求的情况下。...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行政争议法修正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83、08 号)pdf预览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行政争议法修正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83、08 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