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62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0 年 7 月 5 日关于饮料容器的条例(饮料容器条例,BCO)(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基于第 30a 条 b、30b 条第 2 款、第 30d 条、32abis、39 条第 1 款和第 46 条第 2 款19831 年 10 月 7 日的环境保护法,以及 19952 年 10 月 6 日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联邦法的实施,规定:11 SR 814.01 22 SR 946.51 第 1 节一般规定艺术。 1 标的物和适用范围 1 本条例规定:瑞士境内使用的饮料容器的供应和回收;湾。处理玻璃制成的饮料容器的融资。 2 它适用于除牛奶和奶制品容器外的所有饮料容器。艺术。 2 定义 1 可再灌装容器是指用于再灌装的饮料容器。 2 不可再灌装容器是指不用于再灌装的饮料容器。 3 饮料容器回收是指用旧容器生产新容器或其他产品。第 2 节饮料容器的要求 艺术。 3 组成 经销商、制造商和进口商应仅提供包装在容器中,当它们被现有组织收集、处理或回收时,不会产生显着的额外成本或显着的技术困难。艺术。 4 标签 向消费者供应饮料的经销商、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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