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3 月 9 日关于广播和电视的法令 (RTVO)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09日
784.40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7 年 3 月 9 日的广播和电视条例 (RTVO)(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基于 20061 年 3 月 24 日关于广播和电视 (RTVA) 的联邦法案,规定:1 SR 784.40 标题 1 范围艺术。 1 次要编辑重要性的节目(第 1 条第 2 款 RTVA) 1 次要编辑重要性的节目是指少于 1,000 台设备可以同时接收的节目,其质量与现有技术水平相当。 2 具有次要编辑重要性的编程也是以下编程:仅限于编辑未经处理、免费或收费复制以下数据,尤其是:1. 时间指示和环境测量数据,2. 静止或移动的天气和气象数据,3. 紧急电话号码,4. 服务参考或公共行政活动, 5. 公共交通时刻表; b.2 除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做广告外,不包含广告或赞助。 2 由 2010 年 10 月 13 日的 O 第 I 号修订,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AS 2010 5219)。标题 2 节目服务的广播第 1 章总则第 1 节通知艺术的义务。 2 通知义务(RTVA 第 3 条) 1 有通知义务的广播公司必须特别向联邦通信办公室 (OFCOM)3 提供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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