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民商事出国取证公约》法

相关行业:诉讼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5年12月07日
共和国总统诉讼程序 1995 年 12 月 22 日第 666 号决定 关于加入《关于在民商事事项中从国外获取证据的公约的法案》通过 07.12.1995 (õ) 30.10.2008 11:25 § 1. 签署于1970 年 3 月 18 日,海牙。 § 2. 加入后,根据第 2 条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 § 3. 在加入时声明: 1) 根据第 8 条,请求国的法官在司法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参与诉讼; 2) 根据第 11 条,任何人可以拒绝参加根据其居住国法律享有权利或义务的取证或诉讼。 § 4. 加入时,根据第 23 条声明爱沙尼亚共和国应执行请求书,要求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文件或其副本: 1) 程序已启动; 2) 通过日期、内容或其他信息对文件进行智能识别; 3) 索赔书表明有理由相信该文件为该人所有、占有或知道的情况。 § 5. 加入时,通知荷兰王国外交部,司法部已被授权根据第 16 条和第 17 条授予授权。证书 对该法案的出版说明进行了补充,该法案在技术上得到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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