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协会法

相关行业:私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09日
建筑协会法通过 09.06.2004 RT I 2004, 53, 368 生效 01.01.2005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 1. 建筑协会的定义 (1) 建筑协会是一个商业协会,其目的是支持和促进其成员在地上权及其组成部分的建筑物(以下简称为不动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方面的经济利益,使建筑协会的成员能够专门使用建筑物的指定部分。 (2) 商业协会法的规定适用于建筑协会,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3) 建筑协会以其资产承担义务。章程不能规定成员的全部个人责任或合作社义务的附加责任。 (四)建筑协会名称中应当含有“建筑协会”字样。 (5) 建筑协会没有监事会。 《商业协会法》第 55 条第 4 款的规定适用于股东大会。 § 2. 建筑协会的会员资格 (1) 会员作为建筑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建筑分配计划中拟单独使用的建筑部分有关。 (2) 建筑业协会的会员有权除其他人外,使用属于建筑业协会的建筑部分,并在建筑分布图上允许单独使用的部分(建筑的一部分)会员专用)。 (3) 不得以牺牲净利润为代价向建筑协会成员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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