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法

相关行业:环境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1年10月17日
土地改革法案 17.10.1991 通过 RT 1991, 34, 426 生效 01.11.1991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功能 土地改革法案确定了土地关系重组的基础(土地改革)。 § 2. 土地改革的目的 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在原所有者权利的连续性和现在土地使用者的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将土地国有关系转变为土地私有制为主的关系。法,并为更有效地利用土地创造先决条件。 § 3. 土地改革的内容 (1)在土地改革过程中,非法征收的土地应当退还或者补偿给原所有者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土地应当转让给私人、公法法人或者地方政府土地实行国家所有。 (2)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根据本法规定的基础,为建筑物所有人设立地上权或用益权。 [RT I 2005, 61, 476 - 生效。 § 4. 作为所有制改革一部分的土地改革 作为所有制改革一部分的土地改革应在《爱沙尼亚共和国所有制改革基金会法》(以下简称基金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进行,本行为。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基准适用于土地改革。二、第 5 部分土地的归还和补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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