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与运输发展部部长令 2019 年 12 月 30 日第 390 号乌兰巴托标准批准规范 根据蒙古政府法第 24.2 条和道路运输法第 6.1.4 条命令:1.“标准《汽车百公里油耗标准》一、《汽车百公里油耗基本标准增减条件》、二、《汽车百公里油耗标准计算方法及建议》批准附件 3 中的“示例”、附件 4 中的“最小使用寿命或运转率”和附件 5 中的“汽车零部件的最小使用寿命”。 2. 遵守燃油消耗标准规范、燃油消耗标准规范的增减条件、汽车及其主机、轮毂、橡胶轮胎、蓄电池的最低使用寿命规范及其增加条件并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减少对机动车交通组织、经营单位和有车公民的建议。 3. 关于本命令的发布,基础设施部长 2004 年第 19 号命令“关于批准标准规范”和道路、交通、建设和城市发展部长 2011 年第 224 号命令“关于标准规范的批准”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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