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最高法院 2011 年 3 月 31 日第 01 号乌兰巴托的建议 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第 338 条、第 339 条和第 340 条、第 33 条 为了理解和正确适用《法院法》第 15.3 和 15.4 条, 最高法院刑事庭应提出 3 项建议: 第 338 条。 与其他未履行的法令共同执行该法令 打印 338.1. 如果发布最后一项法令的法院不知道,它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权利,并且执行该法令的法院有义务根据《刑法》第 57 条和第 58 条发布命令,对所有罪犯适用刑罚。 1. 前判决法院有有效判决但未服刑者,应在不知道已执行刑罚的情况下另行发布判决书。 《刑法》第 57 条规定,被定罪的人,在法令颁布前已被定罪的,在定罪未执行后,应重新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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