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法 2018 年 6 月 21 日 乌兰巴托 法人国家登记法遵守程序 第 1 条 法人国家登记法修订版之前,媒体组织登记的法人在法人国家登记法7.1.2规定的公司形式或法人国家登记法7.1.3规定的协会(非政府组织)和法人国家登记法7.1.4规定的基金形式工作由国家登记机关组织。第二条 国家机关、办事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分类登记工作,国家登记机关应当组织修改、更新国家登记信息,与其他国家机关合作编制个人档案。第三条 法人国家登记法修改后的二年内,应当将本法第一条规定的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报国家登记机关登记。第四条 新版法人国家登记法实施前,法人名称已确定,但自本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未以该法人名称登记的,该法人名称认证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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